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22民终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玛纳斯县南园子23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忠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元颖,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广东路7号伊州区水利局办公楼。
负责人:钱柳洪,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昭君,该局干部。
上诉人***、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翔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润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元颖,原审被告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昭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201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改判润翔公司赔偿***房屋损失78,004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因***长期未在家居住,虽采取了关闭水源,防止家中发生漏水的措施,但其采取的措施为关闭公共部分的入户水阀,且放任家中总水阀水龙头损坏而不及时更换维修,使房屋发生漏水可能性增大,认定***也有过错。这与本案事实根本不符,因为家中水龙头在此次事故前根本就没有坏,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放任屋内水龙头损坏不及时更换。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润翔公司作为水网改造的施工方未尽到通知义务,造成管道及入户阀门更换时***家中未能留人看守,以致未能及时发现管道漏水,对此润翔公司存在过错,且润翔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在更换主管道和入户水阀后,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更换前处于关闭状态的***家中的入户水阀,在更换后未进行关闭,导致水流进入***家中,造成房屋损坏事实,故润翔公司应当对***的损害承担全部过错责任。***长期不在家居住,并且关闭了入户总阀,屋内龙头也已关闭,对损失的产生无任何过错。润翔公司却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违反施工的基本要求,造成了上诉人的损失。但一审法院让***承担损失的30%,让润翔公司仅承担损失的70%,完全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
润翔公司辩称,驳回***的上诉状。润翔公司认为该房屋的毁损责任应当由***自行承担。理由有如下,第一,对于更换管道,二堡镇各个村委会以及改造工程是于2020年5月就已经开始施工,施工前镇政府、水利部门、施工单位已经挨家挨户地进行了入户宣传、张贴公告,***家是一个土块建造的老旧房屋,并且长期没有人居住,没有进行过检测的电路、水路等各个安全隐患。当时***水管房屋内的水管是破裂的,并且没有进行维修,只是将水的总阀门进行了关闭,润翔公司认为这个也是当时导致被水浸泡很长一段时间无人发现,并且造成一个扩大损失的原因。第二,当时润翔公司仅更换了户外的水管道,并没有打开过任何的阀门,当时他们村里六户为一个总阀门,润翔公司对于总阀门之外的水管道进行了更换,但是没有开过任何的阀门,润翔公司认为***也没有证据证实是润翔公司将入户阀门打开,润翔公司认为入户阀门本来公共部分,很多人都可以触碰到,***放任自己的水管破裂不管没有进行维修导致入户阀门在其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不小心打开,所以导致房屋进水被淹的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所以润翔公司认为***要承担这次事故的最主要责任。对于***在上诉状中要求的按照全额赔付,润翔公司认为这个与事实不符。因为根据鉴定机构鉴定作出该财产损失,房屋重置的价值需要78,000元。润翔公司认为也已经超过了财产损失的填平原则。
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述称,2020年5月10日,我们与润翔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一审判决我们不承担责任,安全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润翔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异议金额:54602.8x90%=49,142.52元)。事实及理由:一、***房屋的毁损赔偿价款应当扣除折旧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的房屋为土木结构,于80年代初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今已使用30余年。根据建设部2018年出台的关于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规定“临时性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是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是25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是50年,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是100年。”普通房屋的使用年限为50年。***房屋已使用30余年,而鉴定所确定的价格为重置价格,成新率为100%,并不能准确反映出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值,应当根据房屋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房屋使用30余年,已不具有折旧价值,更体现出***房屋在损失发生时已不具有市场价值,一审法院按照成新率为100%的价格确定其遭受损失时的市场价值,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我方认为,损失发生时,***的房屋已不具有市场价值,考虑到其受到损失,我方愿补偿其房屋重置价值的10%,即5,460.28元。二、***未举证水阀系润翔公司施工人员开启,应承担不利后果。***家分户井属于共用部分,分户井内至少有六户人家,这个井随时可以打开,里面的开关谁都可以自行开关。润翔公司不掌握分户井钥匙,也未实际控制分户井内的供水设施,更不负责分户井的维护与管理工作。***未举证证明是润翔公司打开自家分水阀门,润翔公司也不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推定有过错的行为人。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由润翔公司举证证实水阀系他人开启的事实,并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三、***应承担房屋毁损的主要责任。二堡镇各村饮水管道改造工程于2020年5月开始施工,施工之前镇政府、水利部门、施工单位就已进行入户宣传、张贴公告等各种通知宣传,要求居民积极配合水管改造工程。***房屋为土块建造的老旧房屋。且长期无人居住,更应当定期检修电路、水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防止危害发生。***的房屋一方面屋内水管道破损无人维修、放任不管,另方面房屋长久无人居住,导致被水浸泡很长一段时间无人发现,致使损失扩大至房屋无法居住,造成房屋毁损因由***承担主要责任。
***辩称,润翔公司工程人员把我家水阀打开的,润翔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我房屋折旧的意见我不同意,我的房屋是居住的房屋,不是买卖的房屋。
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不予述称。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哈密市二堡镇宫尚村一队村民,在该队有房屋院落一处。2020年7月,***发现该房屋墙壁出现裂缝,地基下沉,已成危房,无法居住,原因系被水浸泡所致。2020年5月,哈密市伊州区农村供水管理站与润翔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将哈密市伊州区二堡镇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施工二标段)发包给润翔公司。庭审中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称述,哈密市伊州区农村供水管理站系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的下属部门。2020年6月至7月期间,润翔公司对协议书中二标段即哈密市二堡镇宫尚村一队进行施工,改造工程包含各农户入户阀门及主管道的更换。***家水网主管道及入户阀门也系该工程范围之内。2020年9月7日,哈密市伊州区二堡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2020年6月30日起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改善二堡镇各村饮水管道,2020年7月13日实际施工方润翔公司工作人员在接主管道和支管道施工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本镇宫尚村村民***家房屋被水淹,造成房屋严重受损,住建局危房鉴定人员对该房屋进行鉴定为地基下陷墙体开裂,鉴定为危房。二堡镇政府实地了解情况后,于2020年7月16日下午叫来项目施工方负责人,在镇政府司法所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在双方当事人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均在场的情况下,对受损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双方均认可房屋浸水原因系施工更换入户阀门后阀门开启,自来水入户,***家中出水口水龙头开裂,导致水流入房屋。因***长期未在房屋居住,未及时发现,关闭水源,水流入较多,浸泡房屋墙体。且对房屋损失的赔偿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10月21日,润翔公司对***房屋现有价值及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申请评估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新疆百佳首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12月8日,新疆百佳首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报告书载明房地产评估价值为78,004元,该评估价款成新率为100%。润翔公司支付鉴定费1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主张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因与润翔公司签订合同的哈密市伊州区农村供水管理站系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下属部门,故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应作为民事主体,其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润翔公司,不存在过错,且其并非侵权行为人,故***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长期未在家中居住,虽采取了关闭水源,防止家中发生漏水的措施,但其采取的措施为关闭公共部分的入户水阀,且放任家中总水阀水龙头损坏而不及时更换维修,使房屋发生漏水可能性增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应对造成房屋浸水损坏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润翔公司作为水网改造的施工方,未尽到通知义务,造成管道及入户阀门更换时***家中未能留人看守,以致未能及时发现管道漏水,对此润翔公司存在过错,且润翔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在更换主管道和入户水阀后,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更换前处于关闭状态的***家中的入户水阀,在更换后未进行关闭,导致水流进入***家中,加之***家中总水阀水龙头损坏,造成房屋损坏事实,故润翔公司应当对***范围损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润翔公司辩称,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润翔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的权益,应当对损坏结果承担责任,故该项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润翔公司辩称,入户水阀系公共部分,存在其他用户开启***家中水阀的可能情形,但未举证证实水阀系他人开启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其该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过错责任的承担,法院酌定***承担损失的30%,润翔公司承担损失的70%。对于损毁房屋的赔偿价值的确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就***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鉴定重建市场价值为78,004元,润翔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元。润翔公司对鉴定意见认可,但认为对于***房屋的损毁赔偿价款应当按照***房屋的使用年限,扣除折旧价值,不应按照***房屋成新率为100%计算。因该鉴定价值能够反映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值,客观、真实,且属于润翔公司对***房屋实施侵权行为所导致损害后果必然产生的正常支出,应予以确认,故对润翔公司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一、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房屋损失款54,602.8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房屋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二、承担房屋损失责任划分的问题。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新疆百佳首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载明房地产评估价值为78,004元,该评估价款成新率为100%,该鉴定价值能够反映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值,客观、真实,且属于润翔公司对***房屋实施侵权行为所导致损害后果必然产生的正常支出,且润翔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或推翻鉴定结论。据此,润翔公司主张的估价报告书结论认定的评估价款成新率为100%的价格,且核算费用过高扩大了实际损失,应当考虑***房屋的使用年限,扣除折旧价值,一审法院***所有的房屋的损失按照估价报告书结论来确定损失明显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现该房屋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正常入住。故一审法院***房屋损失确定为78,00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2020年5月,哈密市伊州区农村供水管理站与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将哈密市伊州区二堡镇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施工二标段)发包给润翔公司。2020年7月,***发现该房屋墙壁出现裂缝,地基下沉,已成危房,无法居住,原因系被水浸泡所致。润翔作为专业施工公司,其应具备安全隐患的维护、排查、修补、抢救等责任,在更换管道过程中润翔公司未对***提醒告知风险义务,并未尽到通知义务。那么***的财产损害也应由润翔公司承担管理责任,润翔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尽安全注意义务,其在更换管道时未能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故润翔公司应当对***范围损害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确定其承担70%赔偿责任与过失相适应。按照水管产权界限:以户表结算的,总阀门至户表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共有,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所有。因此,该供水支管由***所有应由其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确定其承担30%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双方当事人对各项损失承担的责任比例,实体处理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9元,由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9元,由***负担1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刚
审  判  员   阿不都如苏力达尔古西
审  判  员   哈得尔江玉努斯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热海曼阿扎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