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7730号
原告:昌吉市湘恒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昌吉市湘恒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昌吉市湘恒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昌吉市湘恒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