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2201民初4043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哈密市二堡镇***一队农民,住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南园子23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住所地哈密市伊州区广东路7号伊州区水利局办公楼。 负责人:***,职务局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00000元;2、判令被告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期间,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改善二堡镇各村饮水管道期间,其施工二标段工程,由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一队施工项目,在连接给水主管道与入户管道时,施工人员未给住户通知的情况下,将进入***加的入户管道阀门打开,导致其房屋被水浸泡,已成危房,无法居住。***多次要求其赔偿损失,均无果,故诉至法院。 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辩称,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非本案适格被告。***房屋被水浸泡,已成危房,无法居住的原因系***自家水管破裂,该水管系***户内水阀,***对其有维修,养护义务。***未及时对损坏水阀进行维修,造成房屋浸泡应由其承担责任。分户井属于共有部分,***对分户阀门不享有专有权,分户阀不能作为***入户水管的最末端开关。***不得将该阀门作为自家用水的最末端开关。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从未打开过***家入户阀门,不具有过错行为。因该分户井中至少有六户分户阀门,存在其他用户打开阀门的情形。现***亦未提供系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打开阀门的证据,所以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不是存在过错行为的过错方。房屋的损毁应有***自行承担。饮水改造工程于2020年5月开始施工,施工之前,镇政府、水利部门、施工单位就已进行入户宣传、**公告等各种方式进行通知。***房屋系土块房,长期无人居住,更应当定期检查、维修水电。***水管破裂后,未进行维修,放任不管,且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导致进水后,很长时间无人发现,致使损失扩大。综上,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系哈密市二堡镇***一队村民,在该队有房屋院落一处。2020年7月,***发现该房屋墙壁出现裂缝,地基下沉,已成危房,无法居住,原因系被水浸泡所致。 另查,2020年5月,哈密市伊州区农村供水管理站与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将哈密市伊州区二堡镇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施工二标段)发包给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审中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称述,哈密市伊州区农村供水管理站系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的下属部门。2020年6月至7月期间,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协议书中二标段即哈密市二堡镇***一队进行施工,改造工程包含各农户入户阀门及主管道的更换。***家水网主管道及入户阀门也系该工程范围之内。 再查,2020年9月7日,哈密市伊州区二堡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2020年6月30日起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改善二堡镇各村饮水管道,2020年7月13日实际施工方新疆润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在接主管道和支管道施工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本镇***村民***家房屋被水淹,造成房屋严重受损,住建局危房鉴定人员对该房屋进行鉴定为地基下陷墙体开裂,鉴定为危房。二堡镇政府实地了解情况后,于2020年7月16日下午叫来项目施工方负责人,在镇政府司法所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在双方当事人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均在场的情况下,对受损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双方均认可房屋浸水原因系施工更换入户阀门后阀门开启,自来水入户,***家中出水口水龙头开裂,导致水流入房屋。因***长期未在房屋居住,未及时发现,关闭水源,水流入较多,浸泡房屋墙体。且对房屋损失的赔偿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还查,2020年10月21日,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房屋现有价值及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申请评估鉴定。本院委托新疆百佳首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12月8日,新疆百佳首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报告书载明房地产评估价值为78004元,该评估价款成新率为100%。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协议书、情况说明、调查笔录、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主张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因与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哈密市伊州区农村供水管理站系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下属部门,故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应作为民事主体,其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过错,且其并非侵权行为人,故***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长期未在家中居住,虽采取了关闭水源,防止家中发生漏水的措施,但其采取的措施为关闭公共部分的入户水阀,且放任家中总水阀水龙头损坏而不及时更换维修,使房屋发生漏水可能性增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应对造成房屋浸水损坏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水网改造的施工方,未尽到通知义务,造成管道及入户阀门更换时***家中未能留人看守,以致未能及时发现管道漏水,对此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过错,且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在更换主管道和入户水阀后,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更换前处于关闭状态的***家中的入户水阀,在更换后未进行关闭,导致水流进入***家中,*****家中总水阀水龙头损坏,造成房屋损坏事实,故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范围损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的权益,应当对损坏结果承担责任,故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入户水阀系公共部分,存在其他用户开启***家中水阀的可能情形,但未举证证实水阀系他人开启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其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过错责任的承担,本院酌定***承担损失的30%,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损失的70%。对于损毁房屋的赔偿价值的确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就***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鉴定重建市场价值为78004元,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元。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鉴定意见认可,但认为对于***房屋的损毁赔偿价款应当按照***房屋的使用年限,扣除折旧价值,不应按照***房屋成新率为100%计算。因该鉴定价值能够反映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值,客观、真实,且属于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房屋实施侵权行为所导致损害后果必然产生的正常支出,应予以确认,故对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至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房屋损失款54602.8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鉴定费1000元,由***负担645元,新疆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