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佳和塑业有限公司

沧州市佳和塑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镜民催字第00001号
申请人:沧州市佳和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沧州市佳和塑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票号31900051/20441345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金额50000元整,出票日2014年7月22日,到期日2015年1月22日,付款行为徽商银行芜湖分行清算中心,出票人为芜湖杰诺瑞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人本机电有限公司。该票据依次背书转让芜湖立森光阳机电有限公司、山东精工轴承有限公司、张店力畅机电经营部、淄博特循塑料有限公司、沧州市佳和塑业有限公司。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沧州市佳和塑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沧州市佳和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方洁
审判员常荣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