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186号
原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厦区熊廷弼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30021847-4。
法定代表人祝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新安,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郝静,女,生于1965年1月21日,汉族,武汉市建安集团有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城区人民路115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麦仓村。组织机构代码:68561573-6。
法定代表人周能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鹤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宜昌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50元减半收取214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25元,按照双方调解协议由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212.50元、宜昌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12.50元。
审 判 长 周启金
人民陪审员 游丛楷
人民陪审员 山仲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