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和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陕西和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与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4195号
原告:陕西和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21921P。
法定代表人:张唤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武,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4710153079J。
法定代表人:李晋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友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和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和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陕西和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沙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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