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和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陕西和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民终127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和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280号西部图书文化中心二层A区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静静,陕西林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林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4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县。
上诉人陕西和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2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7年7月26日入职原告处,双方就试用期未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原告也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18年5月,原告处施工项目即将结束,其与被告就解除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岗位事宜未协商一致,2018年6月4日被告停止工作,其也未向原告提出离职,工资发放截止至2018年6月15日,被告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为4752元。2018年6月4日被告**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即原告)支付申请人(即被告)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6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0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500元;支付超过试用期的转正工资差额13500元;补缴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6月1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3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8]128号裁决:一、被申请人(即原告)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即被告)9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2768元(4752元/月*9个月);二、被申请人(即原告)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即被告)补缴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6月1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双方具体缴费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数额为准);三、驳回申请人(即被告)其他申请。后被申请人(即原告)不服该裁决第一项,遂诉至原审法院。被告**对新劳人仲案字[2018]128号仲裁裁决书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间内向原审法院起诉。
原审以上事实有新劳人仲案字【2018】128号仲裁裁决书、陕西和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关于“考勤管理”重申、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属实,但原告因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失职导致的漏签,该行为应由原告承担过错责任,故其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故原告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成立,依法予以采信。唯被告请求原告为其补缴社保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法不予处理。被告**在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500元;支付超过试用期的转正工资差额13500元,新劳人仲案字【2018】128号仲裁裁决书对上述两项申请均已驳回且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依法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陕西和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9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2768元(4752元/月*9个月)。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陕西和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陕西和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要求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9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2768元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的立法原意是,首先确保劳动者享受到劳动关系下各项权利及承担相应义务,其次是惩罚单位的恶意不予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行为。在本案中,上诉人明确承认其与被上诉人确实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按照双方的劳动关系,给予被上诉人各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待遇。其次,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出于恶意,上诉人从未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仅仅是因为上诉人单位的人事疏忽大意导致的漏签。综上,为了查明本案的具体事实,公正审理本案,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对方说是人事忘了签订合同与事实不符,我们是多次要求签订合同的,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上诉人**2017年7月26日入职上诉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陕西和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其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其上诉以因疏忽大意导致的漏签为由,请求不予支付于法无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陕西和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志愿
审判员姜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