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财保384号
申请人: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住址高密市北外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栾纪信。
被申请人:山东长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大吉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美兰。
被申请人:施美兰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长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施美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应当及时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起诉时请携带本裁定书复印件)
审判员 刘海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