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239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密市昌盛钢材经销处。
经营者:于瑞芹
被申请人: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纪信。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高密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洪雷
被申请人:王从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密市昌盛钢材经销处与被申请人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高密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从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鲁0785民初23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5万元。高密市昌盛钢材经销处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7×××33_1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7×××33_1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单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