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

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85民初4692号 申请人: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北外环路南侧(爱梁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7205923X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泰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人民大街东首3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3169228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