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鲁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强与邹城市鲁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执保168号
申请人:**强,男,住邹城市。
被申请人:邹城市鲁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
申请人**强与被申请人邹城市鲁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883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邹城市鲁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强预交。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庆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司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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