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鲁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邹城市鲁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财保31号
申请人:***,男,1997年7月28日出生,居民,住邹城市。
被申请人:邹城市鲁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国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346931090。
法定代表人:孟凡涛,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邹城市鲁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邹城市鲁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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