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鲁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邹城市鲁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民初5155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锋,山东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城市鲁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国宏大道6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346931090。
法定代表人:孟凡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系被告职工。
原告***诉被告邹城市鲁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庆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宋艾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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