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执16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执行人:江山我爱我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南门上状元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672556378N。
法定代表人:邹山仓。
被执行人:邹山仓,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山我爱我家装饰有限公司、邹山仓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浙088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山我爱我家装饰有限公司、邹山仓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山我爱我家装饰有限公司、邹山仓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64800元和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被执行人江山我爱我家装饰有限公司、邹山仓负担案件执行费872元、诉讼费71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江山我爱我家装饰有限公司、邹山仓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风险告知书和《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要求江山我爱我家装饰有限公司、邹山仓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山我爱我家装饰有限公司、邹山仓未报告财产情况且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江山我爱我家装饰有限公司、邹山仓未报告财产情况且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山我爱我家装饰有限公司、邹山仓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邹山仓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江山我爱我家装饰有限公司、邹山仓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对其各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山我爱我家装饰有限公司、邹山仓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调查了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山我爱我家装饰有限公司、邹山仓有大额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已通过执行回告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
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81执16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旭
审判员 徐善法
审判员 刘建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