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我爱我家装饰有限公司

占祥增与江山我爱我家装饰有限公司、上饶市慧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饶中民管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我爱我家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占祥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慧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
原审第三人上饶市力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军。
上诉人江山我爱我家装饰有限公司不服信州区人民法院(2014)信民一初字第8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第一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江山市,虽然第二被告上饶市惠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但事故发生地位于上饶县辖区,受害人治疗也在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故被上诉人占祥增选择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最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因此,上诉人要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属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分别在浙江省江山市和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两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占祥增(即原审原告)选择向信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信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程锐
代理审判员*鹿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