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河南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225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684624745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兰考县车站路西段南侧。
被执行人:河南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671663649E。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9)豫0225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225执6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