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225民初1746号
原告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经理。
住所地:兰考县车站路西段南侧。
委托代理人孟凡新,兰考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飞。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新七大道北侧。
原告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河南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住址,亦未提供其他联系方式,致使与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于红
审判员  孙岩魁
审判员  李振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童歆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