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天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平顶山市天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306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6月28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平顶山市天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车贸修配城院内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405936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10月13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诉被告平顶山市天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