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306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6月28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平顶山市天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车贸修配城院内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405936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10月13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诉被告平顶山市天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