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天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与平顶山市天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惠车贸修配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民初1569号 原告:**新,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系天惠车贸修配城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坤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坤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天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惠车贸修配城,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西客站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7805343019。 负责人:李建新,经理。 原告**新与被告平顶山市天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惠车贸修配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新于2020年5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新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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