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民初36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平顶山市天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车贸修配城院内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40593630。
原告***诉被告平顶山市天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