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天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平顶山市天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民初36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平顶山市天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车贸修配城院内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40593630。 原告***诉被告平顶山市天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