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江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525民初448号
原告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江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志华
法官助理 凌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