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市长兴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12474号
原告平凉市长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与被告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郭瑶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信达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郭瑶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就本反诉一并进行了审理。后原告(反诉被告)长兴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信达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长兴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信达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平凉市长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2375元,减半收取618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平凉市长兴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39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瑶
书记员  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