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7民初2981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西二街20号68栋2单元3层6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6元,减半收取计1498元,由**负担。
审判员 范    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