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港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民终1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港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西钦州市钦州港巨龙国际花园6幢2120号。
法定代表人:袁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明,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沙堰二区20号68栋2单元3层6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乐,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港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7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因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追加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钦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7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钦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港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4.1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成
审 判 员  赵斯婷
审 判 员  李彦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雷宇宏
书 记 员  苏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