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27执保18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89年3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何塬行政村九连山队031号。
被保全人: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文。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1月10日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28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1月13日对被保全人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银行355.36元进行了冻结。期限2021年11月13日至2022年11月12日。于2021年11月12日对被保全人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200.98元进行了冻结。期限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12日。于2021年11月12日对被保全人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9595.72元进行了冻结。期限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12日。于2021年11月12日对被保全人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198938.79元进行了冻结。期限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12日。于2021年11月12日对被保全人四川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3537.57元进行了冻结。期限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12日。
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285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诉讼保全措施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2853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