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道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道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道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3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保字第234号
申请人:山东道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晓宁,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477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吕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