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龙口市兴隆土地复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龙口市北马镇王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兴隆土地复垦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北马镇王寿村民委员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口市兴隆土地复垦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市兴隆土地复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口市北马镇王寿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龙口市兴隆土地复垦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陪审员***陪审员***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