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明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红河明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32民初127号
原告:***,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
被告:红河明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2532218154184A。
法定代表人:刘必明,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县槟榔路19幢。
联系电话:0873-34××××0。
原告***诉被告红河明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6日以被告红河明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将修理费、误工费偿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