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明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红河明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蒙自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民终19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蒙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河明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县槟榔路19幢。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自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朝阳路中段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8月30日生,汉族,现住蒙自市。 原审第三人:***,女,1977年3月30日生,汉族,现住蒙自市。 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蒙自市。 原审第三人:***,女,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现住蒙自市。 原审第三人:***,男,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蒙自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红河明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蒙自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2)云2503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7月3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陆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