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明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03执异16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个旧市。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执行人:红河明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口县槟榔路19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部经理。 被执行人:蒙自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蒙自市朝阳路中段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河明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自市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2年2月25日就本院查封的***基.国际(二期)B3-408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16年3月17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蒙自市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YJG-2003,合同编号:10002910)向其购买位于蒙自市银河路与平湖路交叉口东南侧百年恒基国际(二期)B区3幢408号商品房,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并交纳了契税、办证费及维修基金。3月22日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登记备案完成(登记号:1591号)。2017年9月1日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出具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综上所述,该房屋为申请人共有,如果对涉案房屋查封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红河明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蒙自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云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一、被告蒙自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向原告红河明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41970137元(该款项已扣除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3413067元、施工水电费493972元)并支付未付款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二、原告红河明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在其所承建的工程范围内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54121元,减半收取为127060.5元,由被告蒙自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案号为(2018)云25执38号。本案执行过程中,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云25执38号执行裁定书,将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20)云2503执恢125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包括登记于案外人名下的案涉房屋等标的物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另查明,异议人**、**系夫妻关系。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蒙自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签订合同编号为10002910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异议人向被执行人购买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蒙自市银河路与平湖路交叉口东南侧恒基国际B3幢4层B3-408号商品房,总价款为91290元。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支付购房款91290元。该合同已经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登记备案并向异议人出具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再查明,恒基国际小区项目是蒙自市建筑领域房地产项目等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监管项目之一。 本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异议人对案涉房屋是否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且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异议人作为房屋购买人的权利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登记财产的无过错买受人和商品房消费者对购买的标的享受交付请求权,具有排除一般债权的效力。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河明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自市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将涉案房屋查封于法无据,异议人所提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恒基国际B3幢4层B3-408号商品房的查封。 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