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82民初3847号
原告:***,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营口市站前区知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交通街联合里。
法定代表人:张敏,经理。
被告:营口老羊头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大石桥经济开发区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菲,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老羊头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文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