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82执保857号
申请人: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交通街联合里。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曲明国,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原告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曲明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曲明国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结案后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曲明国在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财产。
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出卖、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间如需处理上述财产,需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本院同意后方可处理,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