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市北方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11民初2547号 原告:营口市北方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北甸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交通街联合里。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中***事务所律师。 原告营口市北方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营口市北方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市北方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方诉权所作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市北方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0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原告营口市北方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15元,退还原告营口市北方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