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钰鑫再生资源中心、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82执保316号 申请人:营口钰鑫再生资源中心,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香炉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大石桥市交通街联合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营口钰鑫再生资源中心与被申请人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25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