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109执保170号
李远航、***、***、广西天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李远航与被申请人***、***、广西天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5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于2019年5月28日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天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7316.8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09民初5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解除保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