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109执保113号
李远航、***、***、广西天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李远航与被申请人***、***、广西天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56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对被申请人广西天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397316.8元,开户行、账户:1.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3245120101****3317,实际冻结397316.8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09民初56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