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水利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河市水利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02民初2016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告:黑河市水利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兴安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郭立荣,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河市水利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家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