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福清科贸有限公司和甘肃荣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3民初2641号之二
原告:甘肃福清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西区3栋3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荣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东桥巷福欣小区。
法定代表人:马元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甘肃福清科贸有限公司与甘肃荣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甘肃福清科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福清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计2655元,由甘肃福清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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