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23执18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执行人:贵州大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龙场镇阳明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案字[2021]134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贵州大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大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项工伤保险待遇52056.52元的义务,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8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大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执行案款并缴纳案件执行费,现被执行人贵州大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案字[2021]134号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全部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1893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