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1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0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现住贵州省安龙县招堤街道龙顺社区居委会铜鼓井村一组8号缅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富,贵州识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泯桦,贵州识君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08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元昌,男,1974年02月13日生,汉族,住兴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勇,男,1989年05月16日生,汉族,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建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科学路38号升远大厦1栋15-1。
法定代表人:代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迪,贵州沃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扬柱,贵州沃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元昌、胡勇、贵州省建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8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8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鹏
审 判 员  杨 林
审 判 员  张基柱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依依
书 记 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