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执7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建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科学路38号升远大厦1栋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100577103311J。
法定代表人:代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松,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27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省建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建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08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4465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3065元。本案在执行中实施下列执行措施:1、经网络查询金融机构,被执行人***有部分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经对其采取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2、经凤冈县xxx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有一辆车牌号为贵C×××××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3、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付通、支付宝等网上电子支付平台账户,对被执行人财付通上有零星可支配收入(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4、对被执行人在凤冈县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经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凤冈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开户记录;6、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公司股权等信息;7、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限制其高消费;8、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方式进行信用惩戒;9、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胜辉
审判员 钱省旭
审判员 罗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