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28财保54号 申请人:***,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申请人:***,男,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申请人:***,男,1989年5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兴义市桔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建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77103311J。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科学路38号升远大厦1栋15-1。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现住贵州省安龙县。 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金额为189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担保,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建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名下的银行账户的人民币189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90000元,期限从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