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豪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嘉豪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21执70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金堂县,现关押在金堂县看守所。
被执行人***,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执行人四川嘉豪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杨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先发,金堂县三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嘉豪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39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川0121执7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嘉豪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抵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嘉豪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限额在19000元以内)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