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3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嘉豪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滨江路一段350号1层350号。
法定代表人:麦兴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蜀新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路669号2栋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飙,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嘉豪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蜀新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6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嘉豪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嘉豪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嘉豪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72元,减半收取7286元,由四川嘉豪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 耘
审判员 何 倩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