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5000号
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工业发展区5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嘉豪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滨江路一段350号1层35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嘉豪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