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5091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三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嘉豪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县**滨江路一段350号1层350号。
法定代表人:麦兴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县三中园区金中路建设局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嘉豪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计15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