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5039号之一
原告: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1741号大院自编25号、自编27号。
法定代表人:邓丽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宇珊,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四川欣荣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幢1单元10层1026房。
法定代表人:黄帮锡。
原告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欣荣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桂 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丹 娜
书 记 员 谢思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