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12278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四川欣荣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幢1**14层1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1087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欣荣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与本院受理的(2022)闽0582民初12111号案的被告相同,涉案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亦同意合并审理,为有效统筹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诉讼,本院决定,将本案合并于本院(2022)闽0582民初12111号案件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闽0582民初1211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