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执178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代军,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廖涛,,职务不详。
关于四川鑫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民终10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636,275.04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28,763.00元。本院于2020年09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故执行程序应予中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1民终10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