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鑫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495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刘应建,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四川鑫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县岳池县九龙大街247号1栋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362811W。
法定代表人:王代军。
原告***、***、刘应建与被告**、四川鑫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刘应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应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应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应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刘应建负担。
 
 
审  判  员 吴光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庆娇
- 1 -
false